(2016)浙06民终2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黄水银与绍兴市上虞区沥海镇舜海村经济合作社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水银,绍兴市上虞区沥海镇舜海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234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黄水银。被上诉人(一审被起诉人)绍兴市上虞区沥海镇舜海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沥海镇舜海村。上诉人黄水银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4民初29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011年上诉人家庭承包土地被征用,与被上诉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补偿协议》,在发放第二期补偿款时,被上诉人故意违法协议规定,擅自变更补偿方案,全额扣除了原告家庭联产承包合同中二个在册人员的征地补偿款,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代理审判员 沈洁瑾代理审判员 卢娓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