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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朝巧与戴道存���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巧,戴道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2193号原告张朝巧。委托代理人池仁秋(特别授权),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道存。原告张朝巧与被告戴道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日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戴道存偿付原告货款5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以普通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以来,被告戴道存因经营所需陆续向原告购买松紧带,时有欠款。2013年1月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52000元,并由其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嗣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另查明,原告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以内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为4.35%。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朝巧货款5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00元,由被告戴道存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退回其已预交的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或本院执行到位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成  益人民 陪 审员 ���李熊熊人民 陪 审员 徐  建  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