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5执恢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王建民、王庆芹与山东省博兴县腾达起重运业物流有限公司、山东腾达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民,王庆芹,山东省博兴县腾达起重运业物流有限公司,山东腾达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5执恢第50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民,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王庆芹,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腾达起重运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法定代表人王江然,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腾达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峰,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建民、王庆芹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腾达起重运业物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78752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3)博商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新江审判员 栾建国审判员 徐清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舒交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