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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2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金星与含山县林头镇卧虎行政村蛮金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星,含山县蛮金村民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1220号原告:金星,女,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张小燕,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含山县蛮金村民组,住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星与被告含山县林头镇卧虎行政村蛮金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远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