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811执2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翔申请执行王玉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翔,王玉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11执214-1号申请执行人李翔,女,10岁。被执行人王玉财,男,45岁。本院在执行李翔申请执行王玉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黑0811执2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全审判员  方德振审判员  高岩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