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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柳平与于东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平,于东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初字第552号原告柳平,男,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刘伟(与原告系夫妻关系),无固定职业。被告于东升,男,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李会珠(与被告系夫妻关系),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平与被告于东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平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平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平负担。审 判 长  孙 明代理审判员  常海霞人民陪审员  朱清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静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