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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钱金元与温文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金元,温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807号申请执行人钱金元。被执行人温文英。钱金元与温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熟海民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温文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钱金元借款本息人民币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607.4元,合计人民币1707.4元由温文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51707.4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后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次执行情况未有异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51707.4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海民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俊峰审 判 员  李 阳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温凯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