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太原市万柏林区华洁焊接加工厂与山西智伟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欣中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万柏林区华洁焊接加工厂,山西智伟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欣中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9民初95号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华洁焊接加工厂,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西宫村文化宫院内。法定代表人刘正华,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春林,山西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智伟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通达西街29号7-13号。法定代表人康丽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业,男,195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太原市。被告山西欣中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通达西街29号56户。法定代表人冯海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业,男,195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办公室主任,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华洁焊接加工厂与被告山西智伟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山西欣中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一案中,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华洁焊接加工厂于2016年6月27日以和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华洁焊接加工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华洁焊接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30元减半收取9915元由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华洁焊接加工厂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忠人民陪审员 常桃仙人民陪审员 宋瑞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