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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5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新和县渝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奉明政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和县渝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奉明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925执4号申请执行人新和县渝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奉明政,地址新和县红光路*号。新和县渝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奉明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奉明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新和县渝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奉明政,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奉明政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奉明政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新和县渝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奉明政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新和县渝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鹏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尔夏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