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2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孙一军与孙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一军,孙旭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2民初573号原告:孙一军,男,1971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孙旭光,男,1978年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一军诉被告孙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一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一军负担。审 判 长 李清河代理审判员 丁建设人民陪审员 刘云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素琴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