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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康重辉与重庆洁成洗染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重辉,重庆洁诚洗染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初278号原告:康重辉。被告:重庆洁诚洗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湖榕路2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罗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重辉诉被告重庆洁诚洗染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重辉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重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重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重辉负担。审 判 长  胡 进审 判 员  严荣源人民陪审员  费兴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赖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