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民终2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赤峰市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孙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赤峰市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终20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市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中段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吴海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新远,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鹏,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郎海东,喀喇沁旗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赤峰市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承天公司)与被上诉人孙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天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承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新远及被上诉人孙鹏的委托代理人郎海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喀喇沁旗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国辉审判员郭宇代理审判员吴保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日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