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申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锦鹏与李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锦鹏,李洁,侯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3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锦鹏,男,汉族,1974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朝辉,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荣辉,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洁,女,汉族,1981年4月7日出生。一审第三人:侯华,男,汉族,1981年7月22日生。再审申请人王锦鹏因与被申请人李洁及一审第三人侯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2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锦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徐国庆审判员 刘向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