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3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宝发与辉南县昊禹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宝发,辉南县昊禹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财保102号申请人:李宝发,男,住辉南县。被申请人:辉南县昊禹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维。住所地:辉南县楼街乡汽车零部件产业园。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辉南县昊禹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欠其工程款逾期未偿还,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辉南县昊禹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辉南县楼街乡汽车零部件产业园1944平方米的办公楼,保全金额170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辉南县昊禹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辉南县楼街朝鲜族乡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建筑面积1944平方米的办公楼房予以查封,保全金额1700000.00元,在本院查封期间内,权利人对该房产不得行使买卖、赠与、抵押等改变所有权和限制所有权的行为,如出卖,将出卖款1700000.00元交本院提存。二、对李春梅所有的、坐落于辉南县���阳镇爱国街四委六组、建筑面积228.96平方米的营业用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利国代理审判员 :王彩霞人民陪审员 :段振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佳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