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民初5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周彩霞诉费连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彩霞,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5023号原告周彩霞,女,1966年3月5日出生。被告费××,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原告周彩霞起诉称:周彩霞与费××系邻居关系,费××称其认识一投资返利的网站,让周彩霞投资,具体叫什么名字及经营什么周彩霞均不清楚,周彩霞交给费××9000元现金,所有手续均由费××操作,费××承诺每天返利135元,大概2个多月就可以回本,之后再按照每天135元的标准返利。费××已给付周彩霞部分款项,后费××称网站关闭,亦未再向周彩霞返款。2015年2月份,从本金中扣除已给款项,费××就剩余本金向周彩霞出具借条,后费××未归还该笔款项,故周彩霞诉至法院,要求:1、费××偿还周彩霞5810元;2、诉讼费用由费××承担。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费××答辩称其经案外人郝海军介绍在某网站投资,投资额度分别为3000元、6000元、12000元,如投资3000元的话,每天返利45元,如再找其他投资人,公司会给介绍人投资额1%的领导奖,郝海军给其编号,投资者自己设置密码,为了帮其他人省去手续费,其他投资人统一将款转到费××账户,再由费××返利给大家,后网站关闭,就没有返利。费××在2015年2月份就尚欠本金向周彩霞出具一张借条,类似投资者还有其他人,因网站一直关闭,费××亦未找到郝海军,故未再还款。本院经审理认为费××有涉嫌经济犯罪嫌疑,故本院对本案不宜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彩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