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吕杰与侯雪涛、赵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828号申请执行人吕杰,男,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黄培,天津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侯雪涛,男,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韩娟,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琦,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韩娟,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吕杰与被执行人侯雪涛、赵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一中民三终字第03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吕杰现已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04执82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