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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1188号原告朱某某,女,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新卓,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耀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