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1188号原告朱某某,女,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新卓,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耀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