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5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北京易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唐山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易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唐山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569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易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龙园路7号A107号。法定代表人:陈宝玉。被执行人唐山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润区韩城镇大唐康健院内。法定代表人:李雨春。本院在执行北京易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唐山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易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0166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 山审判员 李振河审判员 李静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