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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7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谭伟军与马全民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伟军,马全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7执147号申请执行人:谭伟军,男,回族,1969年12月出生。被执行人:马全民,男,回族,1968年2月出生。申请执行人谭伟军与被执行人马全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昌中民一终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谭伟军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给付使用费40000元,给付违约金100000元,执行费2000元,合计142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对被执行人马全民的财产状况向有关金融、车辆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中民一终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生明审判员  张 龙审判员  蔡 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晓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