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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孙操诉李春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操,李春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2民初744号原告孙操,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告李春峰,女,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孙操诉被告李春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春峰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1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孙佳璐,现龄4岁(于2012年12月27日出生)。我俩婚后感情不好,经常因生活琐事口角打架。2014年10月被告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我俩现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了。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我要求抚育婚生女,抚育费我自行负担,婚后无家庭财产。被告李春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操与被告李春峰于2011年1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孙佳璐(于2012年12月27日出生)。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双辽市茂林镇喜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双辽市茂林镇喜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李春峰于2014年打工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婚后一女现由原告抚养。本院对该证明予以确认,同时对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予以确认。因婚生女现在原告处生活,且被告现下落不明,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本院认为婚生女由原告抚育为宜,抚育费原告自行负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孙操与被告李春峰离婚;二、婚生女孙佳璐(2012年12月27日出生)由原告孙操抚育,抚育费由原告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亚洲陪审员  陆 成陪审员  张 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