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82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新龙与被执行人史玉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新龙,史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1执60号申请执行人韩新龙,男,汉族,生于1981年1月2日。被执行人史玉霞,女,汉族,生于1971年4月6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新龙与被执行人史玉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时,被执行人外出,经向所在村委会调查,下落不明。公安机关临控被执行人,至今未果,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川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记员邓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