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刑更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马福良运输毒品案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福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刑更第1372号罪犯马福良,男,1969年6月15日生,回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8日作出(2006)保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福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4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2010年5月20日、2011年7月28日、2012年9月29日、2013年11月29日、2015年1月30日,经本院5次裁定共减刑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马福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福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3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被评为1届改造积极分子。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特殊表扬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福良实际服刑刑期已达到十年以上,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及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福良予以假释,假释后的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王甸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秋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