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陈梅华与孙熙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梅华,孙熙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294号申请执行人陈梅华,男,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孙熙龙,男,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3)裕民一初字第0018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孙熙龙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熙龙银行存款638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