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4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牛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2民初4027号原告牛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颖,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农民。原告牛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信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在铜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张某乙。由于婚前接触时间少,缺少了解,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没有责任心,常年在家靠原告打工挣钱养家。2013年8月23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后考虑到孩子,经调解与被告和好。后被告无任何改变,仍然打骂原告,原告无奈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张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每月600元由被告承担;三、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平均分割;四、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张某甲未作答辩。本院依法对原被告婚生女张某乙进行了询问,张某乙称:其一直跟妈妈一起在外婆家生活,上下学都是外爷爷接送,爸爸住在奶奶家里,爷爷奶奶在徐州打工,爸爸妈妈经常吵架,爸爸有时候还动手打妈妈,也打过她,平时家里开支都是妈妈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牛某与被告张某甲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张某乙。原告牛某曾在2013年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和好。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牛某曾因被告张某甲不顾家庭,于2013年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调解和好,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原被告婚生女张某乙也证实,被告张某甲对家庭不闻不问,生活开支都是由原告承担,被告经常对原告打骂。鉴于原被告双方系第二次起诉离婚,虽经本院调解但双方仍不能挽回婚姻感情,本院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依法支持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牛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张某乙由原告牛某抚养,被告张某甲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至张某乙年满18周岁为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朱信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雨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