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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马志辉与康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辉,康建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375号原告马志辉(又名马智辉),女,197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被告康建玲,女,198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辉与被告康建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志辉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志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志辉负担。审判员  董晓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