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3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马志辉与康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辉,康建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375号原告马志辉(又名马智辉),女,197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被告康建玲,女,198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辉与被告康建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志辉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志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志辉负担。审判员 董晓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