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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591李艳与安军凯、纪兆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安军凯,纪兆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女,1974年3月16日生,汉族,邳州市第一中学教师,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安军凯,男,1971年12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纪兆新,男,1974年11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邳州市。申请执行人李艳与被执行人安军凯、纪兆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273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军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艳借款53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7万元,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13年9月11日止;以借款本金58000元,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4年6月1日止;以借款本金53000元,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6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纪兆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军凯追偿。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被告安军凯负担。在执行过程中,传被执行人安军凯、纪兆新到庭,但并未到庭。查明被执行人安军凯、纪兆新在房产、车管部门无房产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安军凯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纪兆新有工资收入已被另案冻结。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安军凯、纪兆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军凯、纪兆新在房产、车管部门无房产车辆登记,被执行人纪兆新的工资收入已被另案冻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5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盖克祥执行员 丁胜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