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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6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唐山鑫惠丰重工冶锻有限公司与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鑫惠丰重工冶锻有限公司,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6777号申请执行人唐山鑫惠丰重工冶锻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205国道东田庄段。法定代表人史耀爱,董事长。被执行人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洛龙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赵继增,董事长。本院在提级执行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唐山鑫惠丰重工冶锻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晓刚执行员  李守贵执行员  闫秋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