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任桂红与山东唯真国色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正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桂红,山东唯真国色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正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付丛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02民初2832号原告:任桂红,女,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耿建涛,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唯真国色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129号曙光大厦14楼。法定代表人:付丛峰,经理。被告:聊城市���正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129号曙光大厦14楼。法定代表人:于亭亭,经理。被告:付丛峰,男,汉族。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春普,聊城市东正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务人员。原告任桂红与被告山东唯真国色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真科技公司)、聊城市东正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正担保公司)、付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某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耿建涛、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春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26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20140626-30的《担保借款合同书》,被告唯真科技公司作为借款人共向原告借款13万元,被告东正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了借款,被告唯真科技公司出具了借据。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偿还了部分利息,利息支付至2014年12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向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要求被告东正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但是被告一直推诿不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27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三被告辩称:欠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属实,但利息已经支付至2015年2月26日,而不是原告所述的2014年12月。付丛峰只是被告公司法人,是职务行为,不应个人承担还款责任。同意由被告唯真科技公司、东正担保公司偿还借款,并自2015年2月27日起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利息支付至借款偿还之日止。被告现没有一次性还清的能力,能够在明年五六月份还清。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6日,原告任桂红(出借人,乙方)与被告唯真科技公司(借款人,甲方)、被告东正担保公司(担保人,丙方)签订20140626-30号《担保借款合同》一份。三方约定,唯真科技公司向原告借款13万元;借款期限为9个月,自2014年6月26日至2015年3月26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2.4%,自唯真科技公司收到借款之日起计算,按每月26日付息;甲方如不能按期还款,丙方承担代偿责任。原被告均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时任被告唯真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普、时任东正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付丛峰均在公司印章后加盖了个人印章。2014年6月26日,原告通过其办公室同事张某贤的账户向被告唯真科技公司转款13万元,被告唯真科技公司出具收到上述合同约定的13万元借款的借据一份。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截至2015年2月26日的利息,至今尚欠原告本金13万元及自2015年2月27日之后的利息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张某贤网上银行交易电子凭证一份;2、20140626-30号《担保借款合同》及被告唯真科技公司出具的借据各一份;3、当事人部分陈述及其它证据材料。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认为有效证据,依法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唯真科技公司至今尚欠原告任桂红借款本金13万元,依法应予偿还。因约定利率超出年利率24%,原告主张由被告自2015年2月27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担保人东正担保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主张被告付丛峰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唯真国色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桂红借款1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27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偿还之日止);二、被告聊城市东正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任桂红对被告付从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92元,保全费1391元,由被告山东唯真国色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永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