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行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义乌市福田街道下西陶村民委员会与义乌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福田街道下西陶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人民政府,义乌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行初76号原告义乌市福田街道下西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福田街道下西陶村。法定代表人陶良忠,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文周,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花正路,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义乌市县前街21号。法定代表人林毅,市长。委托代理人楼惠英,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楼纯彬,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义乌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义乌市南门街213号。法定代表人王栋,主任。出庭行政负责人金劲,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汪宁,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福田街道下西陶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义乌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义乌市福田街道下西陶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义乌市福田街道下西陶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义乌市福田街道下西陶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张旭良审 判 员 单晓剑代理审判员 郦东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红莉(2016)浙07行初76号行政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