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陈耀杰与温州市棉花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杰,温州市棉花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温州龙湾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2208号原告:陈耀杰。委托代理人:木春荣,浙江瀛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棉花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万达商业广场4号楼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03000147159。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益蒙,浙江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温州龙湾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工业园区致富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566995123B。法定代表人:齐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耀杰与被告温州市棉花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温州龙湾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耀杰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耀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耀杰负担。审 判 员 金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