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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韩瑛与杨晨光、孟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瑛,杨晨光,孟文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02民初2024号原告韩瑛,女,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石福娟,宁夏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晨光,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告孟文婷,女,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原告韩瑛与被告杨晨光、孟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告杨晨光所有的大武口区解放东街福祥花园一区*-*号房屋及被告孟文婷所有的宁ARB***号丰田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担保人韩靖、孙凯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永乐北街**幢*单元***号53.46平米的房产,位于大武口区游艺西街有旺胡同*-*-*号房屋,申请人韩瑛及担保人吴健以其共有的位于大武口区人民路**号院*幢*单元*号房产、位于大武口区长胜路煤机二厂厂区路南*栋*号73平米房产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6)宁0202民初202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了查封。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海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瑛的委托代理人石福娟、被告杨晨光、孟文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杨晨光于2013年6月14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用于煤矿资金周转,双方约定月息3分,借款期限三个月。原告将该笔借款分三笔转入被告杨晨光账户后,被告杨晨光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陆续向原告偿还部分借款。2015年7月14日经双方协商就该笔借款偿还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约定截止2015年7月14日经双方协商就该笔借款偿还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约定截止2015年7月14日被告杨晨光拖欠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被告杨晨光须于2016年2月29日偿还30万元,于2016年3月30日偿还40万元,如不能按期偿还,则向原告按照年利率36%还本付息。后被告杨晨光并未如约履行该协议。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00000元,利息168000元(计算至2016年7月),共计868000元;2.要求判令被告按照年息24%支付自2016年7月至判决生效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晨光、孟文婷承认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利息计算过高,请法庭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涉案借款实际使用人系公司,部分用于矿上经营,应由其他股东共同偿还,部分他人使用。本院认为,被告杨晨光、孟文婷承认原告韩瑛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韩瑛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明确,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当按期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原告在起诉时按照月息2分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晨光、孟文婷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孟文婷对此债务知晓,故被告杨晨光、孟文婷该笔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晨光、孟文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韩瑛借款本金700000元,支付利息154000元,合计854000元;二、被告杨晨光、孟文婷按照年息24%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6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80元,减半收取6240元,由被告杨晨光、孟文婷负担6140元,原告韩瑛负担100元。保全费4916元,由被告杨晨光、孟文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海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静本案适用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