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882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周某甲、周某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2刑初25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男,公民身份号码xxx44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乙,男,公民身份号码xxx441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2月28日自动到雷州市公安局城外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5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丙,男,公民身份号码xxx443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2月28日自动到雷州市公安局城外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5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丁,男,公民身份号码xxx453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2月28日自动到雷州市公安局城外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5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6)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劲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于2015年4月份,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均已判决)等人密谋在雷州市xx镇xx村古宅林地开设一个以拨“翻归”的方式吸引群众参与赌博的场所牟利。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等人商量邀请同村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及祝某、周某辛、周某壬(均另案处理)出资共股,每股5000元,除周某戊共二股外,其他人均是一股,赌资由周某戊、周某己、周某辛等人共同管理,其他人只是参与分红。于2015年5月10日,上述人员在雷州市xx镇xx村古宅林地大树下搭建简易棚,吸引群众参与赌博,规定每注最少10元,最高1000元。同时庄家固定每一手抽赢家(庄仔)赢钱的10%(每100元抽10元,以整100元为单位抽水,少于100元不抽水);同时,庄家还在赌场放高利大贷给参赌人员,以每五天为一期限,利息5%,每次赌徒贷款时每1000元先扣除50元利息,然后每五天还一次利息。为了方便参赌人员和设赌人员的安全,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等人以每人每天100元的价钱雇佣同村的周某癸、周某子(均另案处理)负责望风,周某子还负责煮饭给参赌人员吃。该赌场每天吸引参赌人员数十人。公安干警于2015年5月28日16时许查处该赌场时,缴获赌资共人民币7730元及赌具“翻归”、记账资料一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伙同他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场所吸引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非监禁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均表示已知错,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于2015年4月份,同案人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均已判决)等人,密谋在雷州市xxx镇xx村古宅林地开设一个以拨“翻归”的方式吸引群众参与赌博的场所牟利。同案人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等人商量邀请同村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及祝某、周某辛、周某壬(均另案处理)出资共股,每股人民币5000元,除周某戊共二股外,其他人均是一股,赌资由周某戊、周某己、周某辛等人共同管理,其他人只是参与分红。于2015年5月10日,上述人员在雷州市xx镇xx村古宅林地大树下搭建简易棚,吸引群众参与赌博,规定每注最少10元,最高1000元。同时庄家固定每一手抽赢家(庄仔)赢钱的10%(每100元抽10元,以整100元为单位抽水,少于100元不抽水);同时,庄家还在赌场放高利贷给参赌人员,以每五天为一期限,利息5%,每次赌徒贷款时每1000元先扣除50元利息,然后每五天还一次利息。为了方便参赌人员和设赌人员的安全,同案人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等人以每人每天100元的价钱雇佣同村的周某癸、周某子(均另案处理)负责望风,周某子还负责煮饭给参赌人员吃。该赌场每天吸引参赌人员数十人。雷州市公安局干警于2015年5月28日16时许查处该赌场时,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7730元及赌具“翻归”、记账资料一批。另查明,被告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在案发后,于2016年2月28日自动到雷州市公安局城外派出所投案。又查明,缴获随案的赌资人民币7730元及赌具“翻归”、记账资料,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635号的刑事判决书中已作处理。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扣押的赌资、赌具等物证;2、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的户籍资料;3、被告人到案经过;4、同案人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5、证人曹某、游某、周某丑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和同案人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的供述和辩解;7、辨认笔录和辨认相片;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以上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能形成证据锁环,互相印证,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伙同他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场所吸引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及同案人共同开设赌场,构成共同犯罪,系涉案共犯,依法应按共犯论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调整。鉴于被告人周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的罪行,被告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在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7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周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保证金转为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周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保证金转为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周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保证金转为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王 乔代理审判员  陈宁宁人民陪审员  吴守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