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21行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谭燕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燕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321行初35号起诉人谭燕双,女,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现住湖南省湘潭县花石镇金塘村竹山村民组。2016年6月16日,本院收到谭燕双的起诉状,其诉称:1975年,起诉人高中毕业就到原花石公社盐埠金峰小学以民办教师身份教书,后一直在花石镇金塘小学代课。2007年,起诉人向湘潭县教育局提出解决养老保险请求,当时教育局领导通过开会讨论,批示由花石中心学校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但因种种原因一直没有落实,从此,起诉人每年利用寒暑假到湘潭县教育局提出解决养老保险请求,但县教育局与花石中心学校相互推诿。2016年3月23日,湘潭县教育局作出了《关于谭燕双反应问题的答复》,该答复与客观事实不符,严重损害了起诉人的利益。现起诉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撤销湘潭县教育局作出的《关于谭燕双反应问题的答复》,二、要求教育局履行法定职责,按照社保标准给起诉人解决每月1500元的养老保险待遇。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谭燕双起诉状所述情况及其诉讼请求,是属落实政策的特殊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谭燕双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左才虎审 判 员 周文新人民陪审员 唐海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马 思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