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叶燕、陈阳、陈金富、吴盛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燕,陈阳,陈金富,吴盛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刚。被执行人叶燕,女,汉族,生于1984年6月6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陈阳,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7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陈金富,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9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吴盛芬,女,汉族,生于1968年8月8日,住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叶燕、陈阳、陈金富、吴盛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金富、吴盛芬自愿用广安区环城北路的0510004号土地(土地使用证号:广市国用2010第07264号,使用权面积13485.65平方米),作为向申请执行人借款的抵押物向申请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8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金富名下的位于广安区环城北路第0510004号土地(土地使用证号:广市国用2010第07264号,使用权面积13485.65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克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