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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3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谢丽珠与黄种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丽珠,黄种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3211号申请人谢丽珠,女,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被申请人黄种化,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谢丽珠与被申请人黄种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谢丽珠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种化所有的址在安溪县凤城镇中山路阳光城小区4幢2805号房屋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谢丽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种化所有的址在安溪县凤城镇中山路阳光城小区XX幢XX号房屋[安房权证凤城镇字第**号、安国用(2014)第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沈聪明审 判 员  施纯兴人民陪审员  洪金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伟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