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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民终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吴金保与胡振涛、扎鲁特旗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金保,胡振涛,扎鲁特旗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民终1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金保,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振涛,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扎鲁特旗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法定代表人于士军,总经理。上诉人吴金保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2015)后民初字第4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金保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金保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金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840元,减半收取9420元,由上诉人吴金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景国审判员  王琳琳审判员  郑旭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