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樊红辉与韩彬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红辉,韩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644号原告樊红辉。被告韩彬。本院受理原告樊红辉诉被告韩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樊红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韩彬的的银行存款42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樊红辉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樊红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韩彬的银行存款42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顺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