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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3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x甲与崔x、李x乙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甲,崔x,李x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3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李x甲,男,197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崔x,女,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李x乙,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x甲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32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崔x、李x乙继承纠纷一案,现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3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刘国新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杜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