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3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x甲与崔x、李x乙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甲,崔x,李x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3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李x甲,男,197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崔x,女,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李x乙,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x甲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32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崔x、李x乙继承纠纷一案,现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3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刘国新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杜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