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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阆中市泰安车业有限公司与南充吉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阆中市泰安车业有限公司,南充吉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南充吉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81民初2212号原告阆中市泰安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法定代表人李顺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充吉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充吉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住所地:阆中市。本院在审理阆中市泰安车业有限公司与南充吉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南充吉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阆中市泰安车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阆中市泰安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正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