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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4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林雪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雪其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4169号原告福建省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南环西路52号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郑洪,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子胜、陈冰滨,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雪其,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林雪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建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送达预交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廖  丽  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付萍(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