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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董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28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04年7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于2008年3月31日被罚款200元。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丽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0日19时5分许,被告人董某驾驶浙C×××××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桥仙线12KM处即瑞安市仙降街道新安村村办公楼前地段时,在左转弯过程中与对向由付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燃油车发生碰撞,致付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告人董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被交警查获。同年4月15日,被害人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付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胸部损伤后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付某驾驶的车辆属两轮轻便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董某负主要责任,被害人付某负次要责任。现被告人董某已调解赔偿被害人付某家属人民币690000元,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苏某、杨某的证言,出警单,归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勘查笔录,涉案照片及说明,死亡记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银行转账单,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能自首且已调解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林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