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6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胡安利与张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安利,张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275号原告胡安利,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楠、孙静,山东谛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安利与被告张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胡安利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安利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安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安利负担。审判员 安太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