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0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赵连真与马雪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连真,马雪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430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赵连真,女,汉族,1966年7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被执行人:马雪胜,男,回族,1980年4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北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连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雪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现本案在还款履行期间,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故中止本案的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阿民一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巴合提·毛里汉审判员马力审判员米热别克·扎尔克汗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