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2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刘胜习与杨凤成、刘兆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习,杨凤成,刘兆京,韩照峰,杨振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1165号原告:刘胜习,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李振宽,清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凤成,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刘兆京,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韩照峰,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杨振甫,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刘胜习诉被告杨凤成、刘兆京、韩照峰、杨振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韩照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胜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胜习撤回对被告韩照峰的起诉。审 判 长 王旭栋代理审判员 邵高冲陪 审 员 刘海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立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