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02民初04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金华昆仑润滑油有限公司与兰溪市双恩贸易有限公司、胡小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昆仑润滑油有限公司,兰溪市双恩贸易有限公司,胡小芳,黄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4160号原告:金华昆仑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黄桥头村。法定代表人:吴红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科,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兰溪市双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经济开发区富民大道(兰溪大华家纺服饰有限公司营业房)。法定代表人:胡小芳,执行董事。被告:胡小芳。被告:黄振。原告金华昆仑润滑油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兰溪市双恩贸易有限公司、胡小芳、黄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金华昆仑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昆仑润滑油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昆仑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溪市双恩贸易有限公司、胡小芳、黄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654元,依法减半收取1827元,由原告金华昆仑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李良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仇舒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