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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成都威达森物资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昊创业高铁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威达森物资有限公司,四川中昊创业高铁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1执1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威达森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敏,总经理。住所地:。被执行人:四川中昊创业高铁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涛,副总经理。住所地:。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汉民初字第2452号民事判决书成都威达森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中昊创业高铁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46994.49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5)广汉民初字第2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鸿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