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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2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何海与浙江云开亚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浙江云开亚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02民初314号原告何海,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权,男。系何海之弟。被告浙江云开亚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二路328号B座2507室。法定代表人刘云红,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海诉被告浙江云开亚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飞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海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云开亚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海诉称,2015年8月31日,通过被告在京东网开设的云开亚美大药房旗舰店购买了其销售的“伊美婷IMEDEEN胶原蛋白修护复合片(丹麦原装进口)三盒装180片”3件,订单号9987813709,共支付2447元。被告在见面当中一、宣称是保健品,但收到的是普通食品,二、宣称来自欧盟最严苛的认证,100%安全有效。三、宣传大量护肤功效。且收产品后,发现其没有任何保健食品的标识,随后向杭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分局举报其宣传虚假行为的问题,2016年2月6日,杭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分局对被告存在的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罚。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退货退款并赔偿731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浙江云开亚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没有提交书面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8月31日,通过被告在京东网开设的云开亚美大药房旗舰店购买了其销售的“伊美婷IMEDEEN胶原蛋白修护复合片(丹麦原装进口)三盒装180片”3件,订单号9987813709,共支付2447元。原告收到产品后,发现其没有任何保健食品的标识,即向杭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分局举报其宣传虚假行为的问题,2016年2月6日,杭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分局做出杭西市管委翠处字[2015]第622号处罚决定书,认为被告为推广其产品,利用其公司网店发布宣传广告,相关内容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版)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九条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属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针对其第一、二项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版)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同时鉴于该广告内容为被举保人在其网站自行发布,无具体广告费用支出,决定不予罚款;针对第3项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发票复印件、订单打印单复印件、网站公示让铺企业信息复印件、产品说明复印件、网页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佐证,且这些证明材料均已经开庭审理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案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本院认为,本案属络购物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购买伊美婷IMEDEEN胶原蛋白修护复合片(丹麦原装进口)三盒装180片3件,订单号9987813709,共支付2447元。双方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而被告利用其公司网店发布宣传广告,相关内容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版)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九条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属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请,根据相关法律,赔偿金为244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云开亚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退还货款2447元及赔偿2447元给原告何海;二、原告何海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将伊美婷IMEDEEN胶原蛋白修护复合片(丹麦原装进口)三盒装180片退还给被告浙江云开亚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不能退还部分,应按购买价格在上述退还的货款中予以抵扣;三、驳回原告何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浙江云开亚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浙江云开亚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浙江云开亚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殷飞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