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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全申请执行王传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王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王全,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高中文化,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兴苑街25号,省水产宿舍*栋*单元***号。被执行人王传超,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清河县油坊镇新街村***号。王全申请执行王传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清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传超无可供执行财产并长期在外打工,找不到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清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甲双审判员  刘庆和审判员  林书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