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全申请执行王传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王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王全,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高中文化,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兴苑街25号,省水产宿舍*栋*单元***号。被执行人王传超,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清河县油坊镇新街村***号。王全申请执行王传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清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传超无可供执行财产并长期在外打工,找不到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清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甲双审判员 刘庆和审判员 林书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