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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8刑初6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瑜,女,1991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7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巫溪县看守所。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瑜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王瑜在巫溪县县城内多次盗窃他人现金及财务共计19342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2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王瑜在巫溪县内盗走被害人易某金色苹果6手机1部。经巫溪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822元。2、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瑜在巫溪县被害人冉某家中盗走现金200元。3、2015年12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王瑜在巫溪县盗走被害人杨某现金5000元。4、2015年12月25日上午,被告人王瑜在巫溪县盗走被害人吴某现金700元。5、2015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人王瑜在巫溪县盗走被害人朱某现金3000元。6、2015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人王瑜在巫溪县盗走被害人唐某现金1000元。7、2015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人王瑜在巫溪县盗走被害人李某现金700元、被害人柯某现金800元。8、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瑜在巫溪县盗走被害人谭某现金70元。9、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王瑜在巫溪县盗走被害人刘某现金500元。10、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瑜在巫溪县盗走被害人卢某1个钱包。11、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瑜在巫溪县盗走被害人姚某钱包1个,内有现金1800元。12、2016年1月1日上午,被告人王瑜在巫溪县盗走被害人王某手提包1个。13、2016年1月5日10时许,被告人王瑜在巫溪县盗走被害人姚某钱包1个,内有现金800元。14、2016年1月6日9时许,被告人王瑜在巫溪县盗走被害人胡某钱包1个,内有现金1350元。15、2016年1月6日11时许,被告人王瑜在马镇坝盗走被害人张某钱包1个,内有现金400元。2016年1月6日,被告人王瑜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王瑜现金2780元,庭审中王瑜表示愿意将扣押的现金退赔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瑜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发票、办案说明,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害人易某、冉某、杨、吴某、朱某、唐某、谭某、刘某、卢某、姚某、王某、姚某1、胡某、张某的陈述,被告人王瑜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现金及财物共计19142元,数额较大,并具有入户盗窃情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王瑜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王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退赔部分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王瑜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30日内缴纳。)二、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现金2780元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尚未追缴的款物合计16362元,责令被告人王瑜退赔被害人(被害人名单见附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黎 勇代理审判员 苏 姗人民陪审员 谭江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 焱附件:责令被告人王瑜退赔被害人易某某经济损失2822元、退赔被害人冉某某经济损失200元、退赔被害人杨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退赔被害人吴某某经济损失700元、退赔被害人朱某某经济损失3000元、退赔被害人唐某某经济损失10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700元、退赔被害人柯习梅经济损失800元、退赔被害人谭某某经济损失7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500元、退赔被害人姚某某经济损失1800元、退赔被害人姚某某经济损失800元、退赔被害人胡某某经济损失135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400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