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春友申请执行崔井东、聂清和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友,崔井东,聂清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友,男,54岁。被执行人崔井东,男,44岁。被执行人聂清和,男,61岁。原告王春友诉被告崔井东、聂清和健康权纠纷一案,富锦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4)富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王春友各项损失估计53505.00元,因被告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2016年2月24日原告王春友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崔井东、聂清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王春友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执1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吴佩秋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哲 微信公众号“”